B
依据:
第三条
具有下列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以得到本公约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国际展览局的注册:
A) 展期不短于6个星期,不超过6个月;
B) 应将参展国使用展览会建筑的管理规定写入展览会《一般规章》中。如果邀请国的法律规定对财产(不动产)征税,组织者应负责缴纳。只有按照国际展览局批准的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才可以是有偿的;
C) 从1995年1月1日起, 两届注册类展览会的举办间隔期不得少于5年;第一届展览会可于1995年举办。尽管如此,国际展览局可以接受比上述规定提前不超过一年的举办日期,以允许纪念某个具有国际重要性的特殊事件,但不改变已列入原日程表的5年举办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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